《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四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1997年3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3月14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
第三章 武裝力量
第四章 邊防、海防和空防
第五章 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訂貨
第六章 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第七章 國防教育
第八章 國防動員和戰(zhàn)爭狀態(tài)
第九章 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第十章 軍人的義務和權益
第十一章 對外軍事關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wèi)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fā)展的安全保障。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fā)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
第四條 國家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御戰(zhàn)略,堅持全民自衛(wèi)原則。
國家在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加強國防建設,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fā)展。
第五條 國家對國防活動實行統一的領導。
第六條 保衛(wèi)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依法履行國防義務。
第七條 國家和社會尊重、優(yōu)待軍人,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yōu)屬活動。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擁政愛民活動,加強軍政、軍民團結。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軍事關系中,維護世界和平,反對侵略擴張行為。
第九條 國家和社會對在國防活動中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采取各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
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拒絕履行國防義務或者危害國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