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淚
北部戰(zhàn)區(qū)陸軍某旅排長 閆嘉鑫:
我單位三期士官小劉在地鐵站抓小偷被捅傷,小偷跑了還未歸案。至今小劉還在住院,醫(yī)療費用可以要求受幫助的人承擔嗎?
法條摘錄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專家解讀
民法總則出臺后,只要是見義勇為,即使因為過失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也一律不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在無法找到侵權行為人的情況下,見義勇為的行為人還可以要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這使得受助人承擔補償責任從以往的軟性道德要求變更為強制性法律義務。
就本案而言,按照目前施行的民法通則,只能單位出面協(xié)商要求受助人負擔一部分醫(yī)療費用,并給小劉申請見義勇為基金。而在民法總則施行后,完全可以依法要求受助人補償醫(y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