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選出了70名出席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需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確認),申紀蘭再次當選,從而成為惟一一位連續(xù)十二屆當選全國人大代表的中國選民。消息一出,引來一片熱議,大部分評論是負面的。面對這樣的社會輿論,尷尬、難堪的不是申紀蘭,也不只是山西省人大,最受傷的,應該是中國的人大制度。
必須要說,申紀蘭是無辜的。任何對申紀蘭的人身攻擊、侮辱性言論都是不道德、不公正的,是應當受到譴責的。蟬聯(lián)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不會是申紀蘭的刻意追求,甚至也許不是她的意愿,何況這是一位年過83歲的老人。在媒體任職期間,我曾參加過幾屆全國“兩會”報道,那時候,人們用羨慕的、敬重的目光看待申紀蘭,能以與她合影為榮,許多(包括我任職的)中央媒體幾乎年年都把采訪申紀蘭,作為“兩會”報道中的一個很有特色的花絮。
這是一位優(yōu)秀的中國農村女性,是一個值得人們尊重的勞動婦女。她的一生,榮譽齊身,光環(huán)照頭,這些榮譽浸透著艱苦奮斗,她的業(yè)績首先是干出來的。每個人都有屬于自己的時代,有些人只會把自己定格在一生中的某個時代,而有些人則能夠地搏擊于不同的時代。申紀蘭應該屬于后者。在她迄今為止的80多年的人生長河中,主要經歷了三個時代,一是新中國成立后的建設時代,二是“十年文革”動亂時代,三是改革開放時代。在新中國建設時代,申紀蘭1950年就聯(lián)絡村里的姐妹加入互助組,后與著名勞模李順達攜手創(chuàng)辦了“西溝金星農林牧生產合作社”,并被推選為副社長,之后事跡傳遍全國,成為著名的全國勞模。在改革開放時代,年過五旬的申紀蘭,帶領鄉(xiāng)親們開始了西溝村新的創(chuàng)業(yè)史,帶頭實行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全村經濟總收入、糧食產量、人均收入均有大幅度提高。憑這兩次創(chuàng)業(yè),申紀蘭就已實至名歸,無愧于她所處的時代。當然,申紀蘭所獲得的榮譽和待遇,特別是她能蟬聯(lián)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無疑也是黨和有關組織“培養(yǎng)”的結果,她的當選,實際上是一種“組織安排”,里面包含著黨和組織對她的鼓勵與獎賞。
對申紀蘭連續(xù)十二屆當選全國人大代表,之所以會有那么多的負面評價,分析起來,最重要的原因或問題有兩個:第一,為什么一個人可以連續(xù)十二屆、長達數(shù)十年擔任全國人大代表?理由是什么?在這個問題的背后,是人們對中國人大制度中有關代表任期制度的疑問,即人大代表是不是終身制,可不可以終身制。第二,為什么連續(xù)十二屆當選全國人大代表的會是申紀蘭“這一個”?她憑什么可以連續(xù)當選?她有這個“資格”(能力)嗎?這個問題的背后,是大家對全國人大代表適格問題的追問,即什么樣的人,具備什么條件,可以當選甚至可以無限期地連選連任人大代表。
對這兩個問題,我們無法用制度的標準進行評判。因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中,并沒有人大代表任期和能力條件的規(guī)定。我曾思考過這個問題,為什么不僅中國的《選舉法》不規(guī)定人大代表的任期和能力條件,連國外許多國家的選舉法也不規(guī)定國會議員的任期和能力條件呢?原因會不會是這樣幾條: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不附加不必要的條件,是為了保障公民充分行使這一基本民主權利;2、人大代表、國會議員不同于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作為民意代表,只要選民認可,可以不受任期的約束;3、對人大代表、國會議員的條件,除了選民的一般條件(在我國為年滿18歲,未被剝奪政治權利),似乎難以對人大代表、國會議員的能力條件作出規(guī)定,規(guī)定不當則有阻礙公民實現(xiàn)民主權利之嫌;4、在民主制度下,人大代表(尤其是直接選舉的人大代表)、國會議員參與選舉的過程,就是其能力的展示,若獲當選即屬選民對其能力的承認,因而不需要在相關法律中對人大代表、國會議員的能力條件作出規(guī)定。既然難以規(guī)定,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依據(jù),自然就給執(zhí)行者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間——自由裁量權。但另一方面,在長期自由裁量的過程中,漸漸會形成一些法律習慣。例如,在我國,雖然《選舉法》沒有規(guī)定人大代表的任期,但目前許多選舉單位在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實踐中已經形成了這樣一種慣例:全國人大代表的任期通常為兩屆,而且鮮有連任兩屆之后隔屆再次當選的。所以,從《選舉法》的實施慣例來看,申紀蘭連續(xù)十二屆當選全國人大代表,的確是個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