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樹立嚴格執(zhí)法、道德清廉的清官典型示范
以包拯、海瑞為代表的古代清官典型被歷朝歷代的官民社會樹立成模范,久久傳頌。
包拯,字希仁,廬州合肥(今屬安徽)人,北宋仁宗年間官員,被封為龍圖閣直學士,官至樞密副使。他執(zhí)法嚴峻,不畏權貴。以廉潔、正直、剛毅、無私著稱,被老百姓親切地稱作“包青天”。由于包拯一生做官清廉,不但生前得到人們的贊揚,死后還被樹為清官典型,尊稱為“包公”。民間流傳著許多包公鐵面無私、打擊權貴的故事,編成包公辦案的戲曲和小說。雖然其中大都是虛構的傳說,但是也反映了人們對清官的敬慕心情。
海瑞,廣東瓊山人,字汝賢,號剛峰,是明朝嘉靖時期的著名清官,由于敢于直言進諫,懲惡揚善,一心為民謀利。海瑞進入官場后,恪守“不受禮,不行賄”的原則。他不僅自己生活儉樸,穿布袍,吃粗糧,還嚴禁其他官員公款吃喝,反對民間奢侈浮華之風;他認真審理積案,每一件都調查得水落石出,從不冤枉好人,時人稱他是“海青天”。海瑞是個封建官吏,但他一生清正廉潔,因而受到后人的尊敬和懷念。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當今社會我們呼喚海瑞,是為了加強法治力量,法治的進步有賴于法律至上原則的建立,有賴于全民法律意識的整體發(fā)展,有賴于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6.體恤民情、謹慎刑罰的人性化法律制度
在中國古代兩千多年的封建法律制度當中,基于民本思維和德主刑輔國家治理的需要,在刑事法律當中也有不少體恤民情、輕判輕罰的人性化制度,這些可貴的法律特質和文明傳統(tǒng)對當下中國的法治建設無疑是重要的歷史參照。
三.佛家和道家思想影響下的中國古代法律文化
除了儒家思想之外,在我國古代,還有很多思想會在各方面影響我國的法律文化。在此,我們謹舉兩個例子試加以說明。
1.古代佛教思想的影響
在我國古代,經過歷朝歷代的曲折發(fā)展,佛教基本思想經過本土化等多輪提煉,最終其提倡眾生平等,人人皆可成佛,且與佛同等,無有區(qū)別等思想,其部分內容已經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似之處。
歷經中國古代千年傳承與發(fā)展,佛教組織及其活動在很早就有佛教戒律自主調整,正所謂“馬祖設道場、百丈立清規(guī)”,從后世的司法角度看,教規(guī)體系和法律體系有諸多相像之處。在這里我以基本概念為例:佛教教規(guī)概念與法律概念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相通互補的:五戒—刑法,清規(guī)—民法,偷蘭遮—未遂,心意—犯意,發(fā)露—自首,羯磨法—訴訟法,佛性—平等,業(yè)力—證據,等等。
此外,佛教的思想中還發(fā)展出了關注社會人群的長遠利益,特別主張慈悲心和寬恕心,強調以德報怨等內容。在我國古代,佛教的這些思想,有積極成分也有消極成分,其中一部分內容,為古代法律的寬減刑罰和相關法律責任提供了某些理論支撐。
2.古代道家思想的影響
中國道家思想最初來自老子的《道德經》和莊周思想,崇尚自然,追求自然和諧,主張清靜無為,反對斗爭;崇拜自然、神靈、天道,主張“天人合一”的宇宙觀、秩序觀;陰陽和五行學說相輔相成,主張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一切事物的性質變化都在五大要素的運行周轉之中,由此形成的獨特的法律觀和認識論,不僅對法學理論有很重要的啟示作用,而且大大促進了環(huán)境生態(tài)法律的理念發(fā)展。
古代的道家思想中還有深厚的無為和慈愛思想,在后世去其糟粕之后,這些思想對當今人類理解和認識復雜社會、施行良法善治也有一定借鑒意義。道家思想還提倡“知足守拙”,這種觀念中的積極成分,在今天也有助于平衡公民個體和集體心理,促進其行為守法、適可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