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據“泄密門”持續(xù)發(fā)酵,臉書亡羊補牢,出臺一系列新措施以加強隱私保護,但卻被業(yè)界批評誠意不夠。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表示已就此展開非公開調查。事件指向一個深層次問題:數據使用要不要區(qū)分“裁判員”與“運動員”?
據媒體報道,劍橋分析公司與臉書合作,由前者開發(fā)了一款進行性格測試的臉書應用程序,以此訪問獲得了5000萬活躍用戶數據。然后依靠算法,預測他們的政治傾向。最后借助臉書的廣告投放系統,向這些用戶定向推送新聞,影響他們的投票行為。
由此看出,事件的核心圍繞著“臉書將數據開放給第三方”展開。盡管事后劍橋分析公司表示,并沒有違反與臉書的相關協議,但其實,這就是問題所在。數據業(yè)一直存在行業(yè)不成熟期所特有的問題:不區(qū)分“裁判員”與“運動員”。
就這起事件來說,臉書扮演了裁判員的角色,劍橋分析公司則是運動員。裁判員的基本準則是不偏向某個運動員。但臉書與劍橋分析公司之間的協議,相當于制定了一個偏向特定運動員的規(guī)則。問題是,臉書適合當裁判員嗎?作為一家私營公司,臉書有權決定把具有公共性的數據給誰并決定別人如何使用嗎?如果沒有,誰給了它當裁判員的權力,或者說那個本該決定誰當裁判員的權力缺位在哪里?
這一數據泄露事件不僅給美國帶來挑戰(zhàn),也是大數據時代人類共同面臨的挑戰(zhàn)。
一種解決辦法是,將數據行業(yè)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元數據行業(yè),相當于裁判員;另一部分是應用數據行業(yè),相當于運動員。元數據是指可派生應用數據的基礎數據。元數據行業(yè)有權保管未經處理的原始數據,并依公開規(guī)則,管理應用數據行業(yè)對于數據的調用。其中,公開規(guī)則就是行規(guī),必須對每一位運動員公平,不能與運動員訂立私約。例如,臉書就不能與劍橋分析公司訂立私約。而管理數據使用,則包括決定數據應當如何被使用。例如,原始數據是否需要模糊化處理后再使用。
如果行規(guī)仍不足以保證公共利益,或可能使公共利益受損,則涉及數據的政府管制。政府需要把元數據行業(yè)當作特殊行業(yè)加以管制,考慮設定準入限制,或收歸國有。關鍵看哪種辦法更有效。
有媒體在網上開展了一項調查,詢問用戶是否會信賴臉書等涉及用戶隱私數據的平臺。在目前參與調查的1.2萬多個投票中,超過93%的用戶選擇了“不信任”,只有不到7%的用戶選擇了“信任”。這說明用戶對臉書這樣的裁判員“無證上崗”持否定態(tài)度。數據業(yè)要擺脫目前的困境,第一要自己立規(guī)矩,第二要接受公眾對它立規(guī)矩。
(姜奇平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所信息化與網絡經濟室主任)